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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06 11:49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城中村改造的实施程序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为相关的政策有时变化较大,各地又往往会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一般不是遇到拆迁,大家可能关注的也不多,所以并没有其它法律法规那么令人耳熟能详。

  而城中村拆迁改造作为拆迁中比较复杂的一种,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城中村的土地性质依然是国有土地,因此,补偿应该回归集体土地的本质。但是,城中村又往往处在地价较高的城市之中,周围的土地价值高,就意味着城中村的拆迁要充分考虑到安置补偿的需求,需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

  每个地方的拆迁改造规定和补偿安置措施具体不一,但万变不离其宗,总的来说都是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规基础下制定的。下面,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整理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法条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如果您有更多的疑问,可以留言或拨打免费咨询电话寻求律师的帮助,冠领律师事务所专注拆迁领域多年,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撰稿:王  晨
编辑:宗文纲

标签: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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