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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诉讼十二条注意事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5 10:15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维权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项非常重要也是十分常见的手段,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民告官”很难赢吧,如果要告政府有哪些注意事项?冠领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原告应当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完整的诉讼请求,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起诉期限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而原告又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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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伤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提供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将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证人不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定。

  十、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 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 180 日。

  十二、未在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六个月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撰稿:吕德祥
编辑:宗文纲

 

标签: 拆迁诉讼 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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