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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键思考解读的有关问题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5 10:1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对于这部集行政、民事穿插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来说,其民事性表现在拆迁双方对补偿形式、金额、安顿房面积、地址、搬迁方法等内容的协议。那么其中哪些问题算是商讨难点呢?

  行政裁决前置程序问题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行政、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依据关于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此,也就是说法院只能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而不能直接加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两个前提,其中之一是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而其次是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未经行政裁决。

  诉讼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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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拆迁、补偿等这类案件中,必然会涉及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城市房子拆迁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政府或主管部门都建立拆迁办。但偶尔有时会出现拆迁办不具备法人资格,然后拆迁办代表政府行使征地拆迁使命,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办法、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洽谈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一方或两头反悔提起诉讼的,是将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仍是将拆迁办作为诉讼主体?

  对于这个情况,拆迁办不具备法人资格,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那么这些政府或主管部门将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办作为拆迁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办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将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的有关情形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指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意义上有以下二种情形。首先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在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形

  对行政诉讼的问题,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意义上也分景象。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许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请求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判决。只要在经行政判决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满足的,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也能够看出,行政判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关于施行判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许与行政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相关方对判决不服的,都能够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关于土地的权利和住宅的权利,是许多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关于征地拆迁行为都必须得到产权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完全同意,并给予满足的物质补偿和相应的处理安排。只有如此因土地而导致的征地拆迁胶葛才会愈加削减,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才能因而和谐与安静。
 

撰稿:吕德祥
编辑:宗文纲

 

标签: 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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