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征收部门非法拆迁的手段“丰富”,本文介绍两种常见的非法拆迁、逼迁手段。希望能为被拆迁人提供一些有用的法律建议。
传统套路:断水、断电、断暖、断路
在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拆迁方已经很少使用断水、断电、断暖、断路或者砸门砸窗等逼迁手段了。只是在实践中仍偶有发生,这些手段的违法性很明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在征拆中,如果发现此类行为,一定要追究相应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以“拆违”之名逼迁
征收中另一主要逼迁手段,是以拆除违建之名进行逼迁。这一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存在自建房屋年久失修,或房屋证件不齐全等问题的被征收户。征收方抓住这些把柄,并以此要挟被征收人签字同意拆迁或强制拆除房屋。
房屋存在瑕疵或手续不全并不等同于违建。其次,房屋确实存在问题,这也和征收补偿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能因此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而且,违建还是合法建筑,不是征收部门说了算。要看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些基于历史原因没有手续的房屋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后将手续补充完整,也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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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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