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的拆迁必定是违法拆迁,有些时候拆迁方明知违法依然还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难道他们不怕承担法律责任吗?
今天,就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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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压低补偿
这个原因可能是最普遍的原因。拆迁方在征收土地后,会将土地出让,以此来获得土地出让金。简单说,从征收到出让涉及三方主体,即拆迁方,被拆迁人,用地方;三方主体产生两对关系,即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以及拆迁方与用地方的关系。
法律赋予拆迁方征收权,在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时,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将被拆迁人正在使用的土地有偿征收到自己手中,然后将土地出让给用地方,拿到土地出让金。
有的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就拒绝签署补偿协议,但拆迁方又不愿意提高补偿。我们可以简单算一笔账,假设拆迁范围内有100户人家,如果合理的补偿标准是100万每户,若都给与合理补偿,成本就是1亿。而如果拆迁方压低补偿标准,每家只补偿50万,补偿成本就是5000万。将这些房屋拆迁,因主动维权的往往只是少数人,假如有10户人家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提高了补偿标准,得到合理补偿,那么补偿成本也不过5500万,可见拆迁对拆迁方来说经济上可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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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项目进度
这一点其实和前面的压低补偿往往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前面简单算了一笔账,在现实的拆迁中很少有所有被拆迁人都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进行的情况,通常是一部分拿钱走人不去争取;一部分持观望态度;最后剩下一部分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多种心态共同作用下,拆迁工作往往谈谈停停,不会一帆风顺。此时,使用拆迁的手段,可以加快拆迁进度,遭受拆迁后,持观望心态的人可能放弃要求,而那些不愿妥协的人,即使他们维权后得到了合理补偿,但那些支出本来就在计算之中,并没有增加拆迁方负担,却节省了可观的时间成本。
为了完成任务
在前面两个原因的促使下,拆迁方选择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在意料之中了。此外,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每一个都熟读法律法规,人员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有些时候拆迁方内心也不愿意违法,但他们可能会迫于完成任务的压力而将法律程序置于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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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违法
拆迁是行政措施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拆迁方的一种行政执法权。在符合法定程序后,拆迁方是可以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的。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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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后会出现哪些不利情况
被拆迁后的不利情况有很多,但我们只简单探讨一下法律上的不利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土地要么属于国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享有的只有使用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当征收决定出台生效后,相关物权归属即已经产生变动。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但如果房子没有了,在与拆迁方协商补偿的事情时就会极为被动,而对于拆迁方来说,只要将房屋清理掉,拆迁工作就基本意味着完成。没有房屋这一筹码,被拆迁人想要将补偿提升上去也是一件艰难的事情。
结语:在拆迁维权中,只是单纯了解法律,而忽视背后拆迁参与人的内心所想所思,维权也会陷入被动。举个“栗子”,战场上,指挥官在部署反包围军事行动时,既要看透对方的兵力部署,还要洞察对方指挥者的性格心理,从而制定相应的战术,才能克敌制胜。虽说征收拆迁工作的性质与打仗不同,但也存在着三方博弈和两种关系的调整,所以维权既要懂法,更要懂别人为什么这么做,知己知彼,避免误打误撞,劳心伤财。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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