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不仅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对社会结构、社会心理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老百姓在拆迁中如何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利,无疑是一场博弈。
乔某的案件就是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他委托北京冠领律所的刘鹏飞律师和车欣实习律师,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撤销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乔某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乔某有一处房产,2000年、2001年先后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乔某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在被征收的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所需证件。
2017年11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乔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2月某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拟对包括乔某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乔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2019年1月,某地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乔某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确认了此次征收程序和房屋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但在房屋补偿方面,法院酌情予以变更:除了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乔某增加补偿或者安置外,另要求赔偿乔某停产停业损失。乔某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可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未调整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款额;在未建安置房的情况下,仅支持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等问题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为由提起了上诉。同时,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一审法院要求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判决内容,亦提起上诉。
上诉之后,办案经验非常丰富的冠领律师团队仔细斟酌,寻找二审诉讼中通向胜诉的途径,并在北京冠领律所主任周旭亮和任战敏律师的把关与指导下,制定了二审案件代理方案。
首先,从评估机构及评估报告入手。本案中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开始评估机构选定,且并非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相关单位也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给乔某,剥夺乔某复核以及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从评估报告内容本身来看,也存在多处违法点,包括评估面积与实际不符、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没有对房屋装修装潢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过期失效、评估师不具有评估资质等。
其次,关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因乔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附属物登记表》记载其附属物补偿价值远高于补偿决定书中确定的附属物价值,一审法院未采纳乔某提交的该份证据显属不当。
再次,一审法院遗漏认定其他与房屋相关补偿费用,如过渡费、搬迁费等。过渡费方面,在安置房未建设的情况下,仅支付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无任何依据;搬迁费方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但是本案中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支付一次搬迁费,与法不符。
最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只能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某地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冠领律师从以上几个方面找准相关部门的违法点,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用证据和法律详陈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点,详实论证并指出被上诉人行政行为不当之处。经过冠领律师的一致努力,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撤销了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同时责令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诉人乔某作出新的补偿决定。
借此机会,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也提醒被拆迁户及所有权利遭受侵害的公民,遭遇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情况要勇于维权,维护合法权利需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只有这样,才能转危为安,化“危”为“机”。
撰稿:陈淑红
编辑:侯学飞
类型:B 类稿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