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村拆迁,为什么邻居家就有补偿,而自家房子就是“违建”不给补偿呢?作为被拆迁人,你是否也有这样的疑问呢?如果你遇到了这种情况,希望能冷静下来看完这篇文章,或许对你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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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告诉你有些“违建”分文不补背后可能存在的原因。如果说征收时,征收部门告诉你,你的房屋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这时候不要慌张,首先,我们要看看对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比如,是否调查了房屋情况,是否告知了你提异议、申辩的权利,是否作出了违建认定以及拆除决定等等的程序。因为,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还要符合事实情况。也就是说,即使行政机关要认定你的房屋是违建,也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否则它就违法了。当然,这中间肯定会涉及到很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你不懂,建议你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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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也在提升。比如某行政机关可能有时候没意识到其做出的决定违法,但是只要有行政相对人去走法律途径,经过法院判决后,他知道违法了,基本上很多地方就直接改正决定了。毕竟,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等精神是中央强调的治国方略。从另一面来说,民众的法律意识也要不断提升的,否则当双方法律意识不对等时,一方有法律工具,而另一方没有,那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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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违建”补偿的问题,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征收时什么情况下的建筑不予补偿,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由此可知,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是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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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醒一下,时间和规划范围很重要,大部分建筑不予补偿的败诉案例很大原因在于,建造时间和征收时间很接近,而且本身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还没有申请过任何建设和规划手续。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这块地方要征收了,就不要想着为了多补偿点儿就抢建、抢栽了,不然劳神又伤财。
那么,为什么有些没有证件手续的建筑物在征收时有补偿,有些又分文不补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建房时间不同,占用土地性质不同都会影响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且法律法规确实存在规定模糊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很多类似案例发生时,法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这时候“情理”就显得很重要。翻看法院的胜诉案例,你会发现,只要建筑物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建筑之列,然后建筑物的存在确实是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一般法院是会支持补偿请求的。
撰稿:冯 昱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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