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很多申请执行人会听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个词,那么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法院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了吗?最近有网友在微博私信周律师问到了这个问题,今天通过本文给大家解答。
目前,我们普遍认为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两个并列的不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仅指当下的一次,是暂时性的,意味着在条件成就时要随时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也涉及终结执行程序,但是这种结案方式包含的具体情形还是规定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7条。是一种更加彻底的退出方式,意味着债权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或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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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但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是暂时性地退出。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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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了更细的规定。如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相关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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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何恢复执行: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核查属实,可通过两种途径及时恢复执行:
1.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2. 执行法院主动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说到底,“终本”,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终本”就相当于程序退出后台继续运行,“老赖”依然在被“监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而终结执行程序就相当于关闭程序并退出。
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恢复。
撰稿:冯 昱
类型:A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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