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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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补偿决定意味着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拆迁,对于缓解拆迁双方的矛盾冲突,规范拆迁程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得行政机关无法全程自己组织拆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拆迁手段的滥用。但是司法拆迁被《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条文之中,意味着拆迁在拆迁中还是存在拆迁的风险。与此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出现的“补偿决定”,正是打开司法拆迁之门的钥匙。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由补偿决定引发的司法拆迁
司法拆迁作为在拆迁中推进腾退房屋工作顺利开展的合法手段,拆迁方自然不会轻易地把它束之高阁。但是要申请司法拆迁并不是那么简单!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归纳出:
1. 拆迁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2.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3. 针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在拆迁时收到了补偿决定应该怎么办呢
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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