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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遇到房屋被拆迁做法是,该怎么判断是否合法?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21 10:21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宋先生:您好,任律师,我们家房子去年被划入拆迁范围,因为我们觉得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没签字。今年七月份我们全家出去走亲戚,回来就发现房子没了,什么都没了,连拆剩下的砖瓦都没剩,我想问一下您,怎么判断他们的拆迁行为是不是合法呀?

  任律师:宋先生您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只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拆迁方跟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拆除房屋;第二种在长期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方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拆迁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也就可以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所以,判断拆迁是否合法,第一要看有没有签补偿协议,第二要看有没有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拆迁。

  宋先生:怎么判断是不是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拆迁呢?

  任律师: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前,会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催告书、拆迁告知书等文书,如果您收到了其中的一份或数份文书,就可以认定 对方是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实施的拆迁了。

  宋先生:我没有见过这些文书,没跟拆迁方签协议,也没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那我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任律师:现在基本可以判断您的房屋被违法拆迁了,您的财产权益遭到了侵害,接下来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拆迁方拆迁行为违法,再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挽回自己的损失。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方如果能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愿意与您协商赔偿事宜,您也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宋先生:好的,那任律师再问您一下,我回家的时候啥也没剩下,房子里还有些财产都不见了,我没办法证明房子里有多少财产怎么办,会不会不给赔偿啊?

  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被拆迁人作为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如组织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如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财产,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显然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应当对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被拆迁人主张其他损失,其他损失如符合一般常规或者生活所需,只要在合理市场价格范围内,法院也会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持被拆迁人的合法损失。

  宋先生:好的明白了,感谢任律师!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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