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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安置补偿协议后可以维权的几种情形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29 10:5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意味着自己同意安置补偿条件,但是生活中却会出现拆迁户虽然不满意补偿却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情形,如拆迁方以逼迁、代签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遇到这种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结局,还能起诉吗?

  1、非自愿签订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是由于被胁迫、威胁、欺诈等情况才签署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是遭到胁迫或者欺诈签订的协议。常见的证据有录音,视频等,在签订协议之前最好能有相关的人在场,能录音或者拍视频的尽量录音,视频。

2、代签协议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房屋所有权人明确授权或追认外,任何人无权代替房主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房主在得知后,可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 签完协议不按约定交房、补偿

  根据诚实守信原则,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如果征收机关在签订协议后出于各种原因,到了约定的期限后还不交房或不给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请求征收机关履行合同义务。逾期交付房屋的,还可以请求双倍支付逾期交房的过渡费。

  当然,生活中出现的情况多种多样,远远要比文章中提到的复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实质还是相同的,只要是违法行为,都可以依法维权,如果有不懂的情况可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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