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故事
蔡氏父子是天津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处房屋,父亲和儿子一起生活,户籍也是一户。后来,爷俩的房屋所在地涉及旧村改造,爷俩觉得补偿不公,就一直没有和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当年年底,未经爷俩同意的情况下,房屋就被当地街道办事处拆除了。爷俩的房子没了,世代居住的家没了,一家老小该何去何从?无奈之下,爷俩决定用法律武器挽回自己的权益。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当地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当地街道办怎么会做出这种糊涂事呢?
原来,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
因滨海机场建设等原因, 当地政府安排蔡某父子所在的村实施整体撤村搬迁,并约定了搬迁补偿条件。该村同意迁出土地,决定依据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开展拆迁工作。2006年,几方部门签署了征地协议,其中约定由该村将土地移交给原区规划国土部门和街道办,并负责办结土地所有法律程序。然而一直以来,该村仍有部分房屋和人员滞留,街道办认为该村没有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2008年4月7日,该村被撤销建制。2011年,原村所属乡被批准撤销,并建立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和办公地点不变。2019年9月,该街道办事处函告该村作为已经同意整体搬迁的村队,有义务向街道办事处交付土地,为国家公共建设的需要。对于土地上滞留房屋和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拆迁协助。2019年11月,该村村委会复函街道办同意接受街道办的协助,对滞留户的房屋和物品进行拆除。为了协助村队完成交付土地工作,在通知催告后,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对滞留该村土地上的物品进行了拆除,包括蔡氏父子居住的房屋。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认为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该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函之后、拆除上述房屋之前,必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已经依照上述法条的规定,依靠村委会提交或者已经获取的证据,对村集体的收回行为进行判断合法的收回蔡氏父子的宅基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进行判断。只有在上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该街道办事处才能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拆除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是要经过省政府批复,也就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之后才能征收。而在本案中,该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提供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此外,村委会根本无权签订本协议,原告宅基地尚未收回,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位于协议约定的范围,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何况,该村建制在2008年4月7日就不存在了,已经丧失作为民事主体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
在实际发生的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方常常会出现协商不一致的纠纷。在农村宅基地的旧村改造等拆迁事项中,情况往往更复杂。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遇到纠纷时向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是必要的。
撰稿:遥 夜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杨玲玉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