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没有得到切实的履行。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如何应对政府违法拒绝信息公开申请?
王某在山东省德州市某区租赁赵某部分厂房用作生产经营,后来该厂房被征收,给王某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某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以后简称:冠领)助其维权。随后王某向德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王某本人及厂房出租人赵某的拆迁补偿费用清单以及空调附着物等设施评估报告。
某区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了与第三人有关的信息,以“涉及个人隐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对赵某房屋进行的补偿款等信息。
在冠领的指导下,王某向德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此后某区政府仍未依法公开申请的内容,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依法公开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
某区政府的抗辩理由是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补偿费清单等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在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不能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个人隐私”并不是拒绝的兜底理由,政府信息公开遇到“个人隐私”时,全盘否决并不合法。
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在征收拆迁中,房屋调查结果需要公示,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一般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即使协议中有可能记载了第三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等,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应当区分处理。
同时,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亦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情况外在范围上越来越窄,不公开的界限也越来越明确,其它 “藏着掖着”拒绝公开信息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环节对于拆迁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救济:
一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遭遇复杂情况,建议联系律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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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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