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拆迁深恶痛绝,认为拆迁就是在欺压老百姓。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拆迁的情形,而且大多都是对老百姓不利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拆迁也是可以合法化的,只不过它需要满足的条件会比较多一点,下面,就由专业代理协议拆迁律师为大家讲解其中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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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是政府
以前,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是政府,出具补偿决定书的也是政府,Z后拆迁的也是政府。
如此以来,整个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就是一言堂,所有的程序很有可能只是一个过场,缺乏有效的审核和监督的机制。
二、拆迁前,政府必须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供法院审核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是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确定不下来,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才能做出。
法院对其审查,包括做出程序是否正当,以及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权利救济等内容。
三、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请是有条件的
当市、县级政府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向法院提出拆迁的申请。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执行的情形。
所以说,完整的程序是:
1、双方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拆迁人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决定书通知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
4、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司法拆迁的申请;
5、法院对政府提起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后才能同意进行司法拆迁。
看了上述内容后,您是否明白了为什么有些“拆迁”被法院认定为合法的原因了呢?希望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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