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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执行不下来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3 14:58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许多被拆迁户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就是房屋被强拆后,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的赔偿判决怎么执行?能执行下来吗?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赔偿的判决都能在法定期限内顺利地执行下来,当然也有极少数行政赔偿判决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在被判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迟延履行判决书内容时,被拆迁户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很多拆迁户很自然地会想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但是接下来,一些法院便根据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程序,去查询赔偿义务机关名下的财产,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为大部分基层行政部门名下除了基本的行政必需财产,没有多余的财产。法院便因此裁定执行终止。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像民事诉讼的执行那样等待赔偿义务机关有了财产再继续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在上面法院使用了错误的执行方式,行政赔偿的执行与一般民事判决的执行是完全不同的,行政赔偿的出资主体根本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

  

  国家有专门的行政赔偿执行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58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以下就是该条例规定的国家赔偿执行的程序: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级机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看到这里,有人就会提出疑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没有安排国家赔偿预算,或者预算金额很少怎么办?

  首先,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也就是说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是可有可无的。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财政都没有列出这一块的预算,这时该如何应对呢?

  每年的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制作,经地方人大审查确认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因此,在地方政府预算违反法律规定,不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时,可以申请其同级人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督促其予以改正。

  另外,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也就是说在财政预算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要求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及时安排赔偿资金。

  最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不按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是极为少见的现象,绝大部分行政赔偿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执行,如果您很不幸地遇到了执行困难,可以联系冠领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董振杰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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