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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能否起诉村集体?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6 09:15 阅读:关键词:征地补偿律师

  关于农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纠纷,是否能够就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由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也有观点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在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于1994年至2004年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共作出了5个复函或答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在能否起诉村集体方面应当根据案件本身进行确定。
 

撰稿:郭艺婉
编辑:侯学飞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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